诗歌散文网 - 春天的诗句 - 古诗词中的平仄如何用?有固定的格式么?请举例

古诗词中的平仄如何用?有固定的格式么?请举例

平仄格律的诗体句式,分为五言和七言两种。其基本结构,在五言为前二后三式,于七言为前四后三式。无论句式的前或后,都包含着节奏和分顿。节奏当然也可说是一种分顿,但分顿并非就是节奏——至少不同于声律意义上的节奏。分顿是由词义的各别性所决定,而节奏是根据平仄声调的可变性来规范的。作为诗句的词,一般是两个字或一个字。而节奏原则上只能是双音步(音步又叫音节);因五言、七言都是奇数,所以不免出现一个单音步节奏,实质上只能算是半个节奏。因此,句式的分顿和节奏往往一致,当不尽然。例如王昌龄的《芙蓉楼送辛渐(其一)》:

寒雨连江夜入吴 平仄平平仄仄平

平明送客楚山孤 平平仄仄仄平平

洛阳亲友如相问 仄平平仄平平仄

一片冰心在玉壶 仄仄平平仄仄平

其分顿为:

二、二、一、二

二、二、二、一

二、二、一、二

二、二、一、二

而节奏是:

二、二、二、一

二、二、一、二

二、二、二、一

二、二、二、一

两者四句后三的分顿与节奏全都相反。分顿不在平仄格律的范围内,故以下论述的句式,指的是节奏这一层面。

组成律句的节奏,必须具备符合声律的两个基本条件:一、每个节奏必须双音步同声;二、相邻节奏必须平仄相间。若是节奏的双音步不同声,或节奏与节奏平仄不相间,都不能构成律句,也就不可能有平仄格律的形成。

由于五言句式前面加上一个平仄相异的节奏即为七言句式,亦即七言包含着五言,故以下句式分析,为行文方便、简约,单就七言而论——尽管平仄格律的形成,起始于五言。

在七言的四个基本句式中,有两个句式完全合律,这就是:

平平仄仄平平仄

仄仄平平仄仄平

这种句式为“二、二、二、一”式,可称其为甲型句式。除句尾一个单音步节奏外,其余节奏都双音步同声,并且节奏与节奏异声相间,这是标准的律句。

七言的另两个句式是:

仄仄平平平仄仄

平平仄仄仄平平

这种句式为:“二、二、一、二”式,可称其为乙型句式。除了中间一个单音步节奏外,其余节奏也都双音步同声。但是,节奏异声相间就不完整了。两个句式的第二和第三节奏都是同声相邻,与声律的要求不合。若要节奏平仄相间,则同样是“二、二、一、二”式,其句式应为:

平平仄仄平仄仄

仄仄平平仄平平

这种句式可名之为丙型句式。其中也是一个单音步节奏、三个同声双音步节奏,且节奏与节奏平仄相间,完全符合声律的要求。可是,丙型句式却不成其为律句,而节奏平仄相间不完整的乙型句式倒反而成为七言的基本句式,其故为何?这就要从甲型句式中寻究根由了。

在甲型的两个句式中,其双平双仄相间,就形成“平平——仄仄——平平”与“仄仄——平平——仄仄”这样的节奏链。可是,这种双音步同声的节奏链除了甲型句式外,不可能在其它类型的句式中出现,因而也就不可能有联间相粘,致使格式无从产生。因此,这种节奏链就必须深化精简,以便作相宜的变通。

每个双音步节奏都含有两个音节,前一个音节叫节盖,后一个音节叫节底。因同声双音步的重音落在节底上,所以节底又叫做节奏点。“平平——仄仄——平平”与“仄仄——平平——仄仄”同样体现在各个节奏点上,因而节奏链可简化成“平——仄——平”与“仄——平——仄”。甲型句式的三个节奏点恰好处于二、四、六的位置,于是从二、四、六的位置上就可定出与节奏链相对应的句式类型。

丙型句式中,因第三个节奏是单音步,所以,尽管节奏平仄相间,却不仅不能形成如同甲型句式的双音步节奏链,而且于二、四、六上所形成的“平——仄——仄”与“仄——平——平”,不合节奏链的平仄相间的原则,故只能舍而弃之,排斥在律句之外。

在乙型句式中,虽然于第三个单音步节奏上不能形成与甲型句式相同的双音步节奏链,但于二、四、六上,却能与甲型句式的“平——仄——平”、“仄——平——仄”节奏链相对应,故有幸被采而纳之,列入律句范畴,成为七言的基本句式。那么,以节奏链本性而言,乙型句式能否具有与甲型句式同等的声律合理性呢?不能。

乙型句式的节奏链不是体现于三个连续相邻的同声双音步节奏中,此其一;而第二与第三个节奏点之间,相隔了一个单音步节奏,此其二;其三,最后一个节奏点并不是真正的节奏点,因为它是第四个节奏的节盖而不是节底。对此,格律派却另有所论。

格律派认为,乙型句式的第三个节奏不是单音步,而是不同声的双音步节奏;因此,其节奏链仍然形成于前三个节奏中,并且第三个节奏点同样落在节底上。但这种观点,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对于句式的节奏,格律派也承认有两种划分,即“二、二、二、一”与“二、二、一、二”式。这种划分,是由句式前四后三的构架及音节的同声所决定。因此,乙型句式的后三之“平仄仄”与“仄平平”。只能作“一、二”划分,而不能划分为“二、一”。这与丙型句式后三系“一、二”程式,毫无二致。有什么根据或理由可将一个原本同声双音步节奏强行割裂开来,定后一个音节为单音步节奏,将前一个音节重新与原本是单音步节奏硬凑成一个异声双音步节奏,从而将本然划分的“一、二”改成人为的“二、一”划分呢?如果四个基本句式都以“二、二、二、一”框定,那么“二、二、一、二”句式又在哪里呢?不能认为下引这种说法是确切的:“句内音步切分一般是‘2+2+1’和‘2+2+2+1’,使之出音顿律音步节奏。”(《汉语节律学》第237页)确切的说,不是“一般是”,而是“ 一半是”;即四个基本句式中只有甲型两个句式才是“二、二、二、一”划分。另一半,即乙型两个句式只能是“二、二、一、二”划分。难道这种划分就不能“使之出音顿律音步节奏”?

平仄格律只能据于同声双音步节奏才得以形成,否则,律句及其产生就成为无稽之谈。这就是说,律句不能从异声双音步节奏中产生,也不允许有异声双音步节奏存在。“正体”之谓,主要就界定于此。

由于乙型句式于节奏平仄相间上的缺陷,致使不能内在地形成节奏链,只是凭着二、四、六位置上与甲型句式节奏链的相应,才获得对等的资格。因此,严格地说,乙型句式决不是完整的律句,至多也只能算是准律句,故它与甲型句式相提并论,是十分勉强的。

由此可见,平仄格律的四个基本句式中,只有两个句式是无可挑剔的,另两个句式则绝非无瑕可击。因此,仅就句式之正体而言,已谈不上什么完美无缺。换句话说,律句总体的声律合理性,已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