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
1、属性上:
(1)文类是文章的分类,是属性。文类学是专门研究文学类型在不同国家的发展历史和理论的分支学科。
(2)文体是文章的体裁,是形式;文体,是指独立成篇的文本体栽(或样式、体制),是文本构成的规格和模式,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是某种历史内容长期积淀的产物。它反映了文本从内容到形式的整体特点,属于形式范畴。除此以外,文体还是文娱和体育的合称。
2、研究方向上:
(1)文类学研究的范围和对象大致可分以下五方面:文学的分类、文学体裁研究、文类理论批评、文类实用批评、文学风格研究。
(2)文体类研究即率属于文类研究。
3、形式上:
(1)文体的主要形式是记叙文、散文、小说、诗歌、说明文、议论文、各种应用文等;
(2)而文类常用三分法或四分法,即叙事文学、抒情文学和戏剧文学,或者诗歌、小说、散文、戏剧。
扩展资料:
中国文体分类的演变和文学四分法的形成:
大致说来,我国从汉代到明代,对文体和文类的划分是逐渐展开、趋于细致的。三国时曹丕《典论·论文》里按照“本同而末异”的原则划分了四类,并且指明了它们的体性:“奏议宜雅,书论宜理,铭诔宜实,诗赋宜丽。”西晋的陆机在《文赋》提出“体有万殊,物无一量”,列出了十体并对其特征加以概括:“诗缘情而绮靡。赋体物而浏亮。碑披文以相质。诔缠绵而凄怆。铭博约而温润。箴顿挫而清壮。颂优游以彬蔚。论精微而朗畅。奏平彻以闲雅。说炜晔而谲诳。”
刘勰《文心雕龙》五十篇,自第六篇到二十五篇***二十篇谈的是文体,实际是把文章分为三十三个体类:明诗第六、乐府第七、诠赋第八、颂赞第九、祝盟第十、铭箴第十一、诔碑第十二、哀吊第十三、杂文第十四、谐隐第十五、史传第十六、诸子第十七、论说第十八、诏策第十九、檄移第二十、封禅第二十一、章表第二十二、奏启第二十三、议对第二十四、书记第二十五。
梁代昭明太子萧统在《文选》中则将七百五十二篇诗文分为三十七类:赋、诗、骚、七、诏、册、令、教、文、表、上书、启、弹事、笺、奏记、书、檄、对问、设论、辞、序、颂、赞、符命、史论、述赞、论、连珠、箴、铭、诔、哀、碑文、墓志、行状、吊文、祭文。到明代吴讷《文章辨体》中将诗文分为五十九类,徐师曾《文体明辨》在前者的基础上,将诗文分为一百二十七类,其中仅诗歌就划为二十六种,赋划为四类,更是显得繁杂了。
清代以后,我国文体划分开始走向归并与简化。如桐城派古文家姚鼐编纂的曾经影响很大的《古文辞类纂》就将文章分为十三类:论辩类、序跋类、奏议类、书说类、赠序类、诏令类、传状类、碑志类、杂记类、箴铭类、颂赞类、辞赋类、哀祭类。直至现代进一步简化,分为诗歌、小说、散文、戏剧四类。四分法出现于五四时期,是在流传进来的西方三分法的基础上,结合本民族文学的历史与现状而形成的。
四分法最早见于1919年傅斯年《怎样做白话文》一文:“散文在文学上,没甚高的位置,不比小说,诗歌,戏剧。但是日用必须,整年到头的做它”[4]。后来朱自清、鲁迅、胡适等多人沿用这个划分,至1935-1936上海良友公司赵家壁主编的多卷本《中国新文学大系》将诗歌、小说、散文、戏剧分卷出版,四分法遂约定俗成。
我国古代的文体分类显得繁杂,缺乏概括,而且存有偏见,在很长时间里把后来得到很大发展的小说、戏曲排除在外。但也有其特点和优点:一是承认散文的地位,二是对某些文体特别是论述文体的特点把握得比较细密而精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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