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一、诈骗的主要形式
1、熟人关系
2中介为名
3、特殊身份
4、帮助急需
4、小利取信
5、流调诈骗
6、学术受骗
7、合同受骗
8、票据受骗
二、诈骗具有以下情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2、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的:
5、不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而使用的。
三、容易被诈骗者利用的心理
1、虚荣心理;
2、不作分析的同情、怜悯心理;
3、贪占小便宜的心理;
4、轻率、轻信、麻痹、缺乏责任感;
5、好逸恶劳、想入非非;
6、贪求美色的意识;
7、易受暗示、易受诱惑的心理品质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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