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少数民族攻城,以抢劫为目标,那是基本如此的。同民族的内战,那是抢的也有,不抢的也有,看将领的控制了。一般大多数情况都多少抢一点,只是程度不同而已。真正大肆烧杀的,和真正都不抢的都少,前者基本难以立足,遍地树敌,后者需要绝对的军纪以及将领的控制,这样的军队很少出现。
直随秋风冠边城是错误的,正确为:
直随秋风寇边城。
意思是:烧杀抢掠,如入无人之境。出自北宋著名诗人苏舜钦的诗句《庆州败》。原文节选:无战王者师,有备军之志。天下承平数十年,此语虽存人所弃。今岁西戎背世盟,直随秋风寇边城。屠杀熟户烧障堡,十万驰骋山岳倾。国家防塞今有谁?官为承制乳臭儿。
译文:王者之师不必交战即可使敌人屈服,战争必须有备始能无患。而当前承平日久,这个道理却被人们忘记了。西夏的十万军队背弃世代的盟约,入侵边城。烧杀抢掠,如入无人之境。主将无能,轻举妄动,“承制”本是文官,不懂兵机战策。这首诗详细地描写了庆州战役的全过程,较为真实地反映了当时的作战情况。宋军在庆州遭到惨败,主要原因是宋王朝不注重边防,边防将官腐败无能。
作者在诗中对朝廷和边将都进行了谴责,反映了诗人的爱国主义的思想情绪和希望统治者加强边防的愿望。
不是任何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而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法律依据:
《刑法》规定,以下条件的自然人不构成犯罪,不是犯罪主体:
1、未满十四周岁的人。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除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外,不负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主体。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不属于犯罪主体。
另外,有些犯罪对犯罪主体有特殊的条件要求,只有符合条件的才能构成犯罪,成为犯罪主体。例如在贪污罪中,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才能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