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说:“事无大小,皆有义利。”
义,在儒家思想中,是以宗法礼制或宗法伦理道德为基本内容的,主要是指道德、正义和公理;利,是指物质利益。认为“为义”与“为利”是两种根本对立的价值取向,并以此作为划分君子与小人,善与恶的标准。我国古代,以儒家学派为主的传统道德,要求人们正确处理义与利的关系,从而确立为善的价值目标,这一点是应肯定的。作为儒家学说创始人的孔子,在义利轻重或义利为至善标准的问题上,他的态度是明确的,提出了“义以为上”“义以为质”的命题,把义看作是立身之本。他说:“君子义以为上。君子有勇而无义,为乱;小人有勇无义,为盗。”(《论语·阳货》)孔子虽然“罕言利”,但是,在义与利的关系上,孔子并不是不言利,只是认为见利思义,见得思义,在义与利之间要有一个权衡。因此,他说:“义然后取,人不厌其取。”(《论语·宪问》)允许在不违反义的前提下,讲究物质利益:“富与贵,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论语·里仁》)孔子这里强调的重点虽然是“义”,但他并不排除在“义”的前提下取得与“义”不相违背的“富与贵”。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古代传统道德思想中,确实存在过分重义而贬利的倾向。孟子继承了孔子“罕言利”和“义以为上”的观点,却走向了“何必日利”的极端。清初诗人申涵光在其《荆园小语》中谈体会时说:“《孟子》开卷便极言好利之弊,已知此事乃千古病源。”可见孟子的义利观对社会历史所产生的影响是何等深远。例如,我国历代封建统治阶级都认为商人是重利轻义的,甚至把兴农抑商作为一项治国之策。认为“君子尚义,小人尚利。尚利则乱,尚义则治”(邵雍《伊川击壤集》卷十四《义利吟》)。作为封建士大夫的白居易,在其诗歌《琵琶行》中也有“商人重利轻别离”的诗句。人们似乎都形成了这么一种价值取向:争做“喻于义”的“君子”,不做“喻于利”的“小人”。这也许正是造成中国历代安贫乐道、穷困落后的思想根源之一。
应该说义与利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关于这一点,其实古人早就明白,只是没有人予以强调罢了。《国语》中就有这样的说法:“言义必及利”、“义以生利,利以丰民”。从整个文化体系而言,没有不讲利的。人类文化思想中包含的各种经济、政治、军事、教育乃至人生哲学等等,无一例外。如果说做官做生意是为了利(如国家、集体、个人之利),那么,读书做学问中也无不包含着利的因素。即使是孟子,他所谓不言利,只是不图小利而已,最终求的是大利、长远之利。更何况他在谈义的同时,并没有放弃物质利益。他周游列国时,就是“厚车数十乘,从者数百人”。可谓义中有利。
求利者并不都是不义之人。即使是追求个人经济利益的人也不一定都是发的不义之财。既然可以“义以生利”,那么也可以“利以生义”。春秋时期,洛阳有个叫白圭的商人,很善经营,他采取“人弃我取,人取我与”的经营策略,生意十分兴隆。每年秋收时,百姓谷物多,他就大量收购,而当百姓正需要织布和修屋过冬时,他就卖出丝绸和油漆;每年春蚕上市时,他就买进丝和丝棉,卖出谷物。在这买进卖出中,白圭既得到了合理合法的利润,又满足了百姓们在生产与生活中的物质需要,这其中不就包含着一定的“义”么!
当然,在义与利的关系上,见利忘义者,惟利是图者,保利弃义者自古以来就不乏其人。比如,《红楼梦》中的王熙凤就是一例。她掌管着贾府总务,为了满足一己私利,借用自己的地位和权势,得了一些不义之财。秦可卿七七出殡时,馒头庵老尼求她通过长安节度使云光,逼张金哥与长安前守备之子退婚,另嫁李衙内,并许以重金。结果痴情公子与痴情女双双自杀,而王熙凤却鲸吞了三千两白银。不仅如此,她还长期以高利贷为手段大进红利,盘剥落魄文人,使人家破人亡。但是,王熙凤的最终结局是因利伤义。在朝廷查抄贾府时,其罪名之一就是倚势凌弱,违例取利,最后反误了卿卿性命。
在当代商品社会,正确处理义与利的关系同样是十分重要的。现在,重义轻利的人少了,而重利轻义的人多了。尤其在如今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坑蒙拐骗、见钱眼开之类的极端利己主义者比过去多了。当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制的不断完善,这种人会逐渐减少,要么被淘汰出局,要么就改过自新。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既要重义,又要重利。换句话说,就是既要讲社会效益,又要讲经济效益,既要在讲义的前提下求利,又要在求利的基础上讲义。但是,在义与利发生矛盾时,应以义为主,利为辅。古人云:“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后义者辱。”(《荀子·荣辱》)如果说,义是本,那么利就是末,不可本末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