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作品属于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口述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口述作品是指用口头语言形式表现,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