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1、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重点部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 2、对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特殊情形下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对于人员密集场所,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4、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具备消防安全条件,需要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才能举办。 5、遵守消防法律及规章制度,采取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法律客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