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歌散文网 - 写景散文 - 2000年以前公安机关使用治安队员的法律依据

2000年以前公安机关使用治安队员的法律依据

新中国建立初期,在镇反肃反运动中,毛主席倡导在全国城乡各地普遍建立了治安保卫委员会(即治保会)。治保会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是公安机关依靠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力量,也是群防群治工作的起源。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虽极大地增强了广大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民主意识,但也相应地削弱了他们参与社会治安工作的积极性,治保会组织形式受到了挑战,改革治保会这种群众性治安自治组织势在必行。1994年中治委等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农村治保会工作的意见》并第一次提出群防群治的概念,我国也开始从农村到城市逐步建立了治安联防队,这是一支由企业出人、出资而建立的专门维护社会治安、由公安机关直接管理的队伍,是新形势下对治保会的补充和发展,是适应改革开放初期群防群治工作的专门组织。2004年9月公安部发布《关于对公安机关治安员队伍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后,各地进行了清理,原来的治安联防队更名换姓为"保安队",有的地方称"协警队",有的地方又称"巡防队"。 2OO3年3月1日,公安部颁布实施《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保安服务公司由公安机关组建,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和管理,是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的特殊企业,其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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