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水法
唐朝的水利管理有一定的制度。在唐朝中央尚书省的工部下,设有水部郎中和员外郎,“掌天下川渎陂池之政令,以导达沟洫,堰决河渠,凡舟楫灌溉之利,咸总而举之。凡天下水泉三亿三万三千五百五十有九。……凡有溉灌者,不得与争其利;灌溉者又不得浸庐舍,坏人坟隧。仲春乃命通沟洫,立堤防,孟冬而毕”。
又设有都水监的都水使者,掌管河渠修理和灌溉事宜,“凡京畿之内,渠堰陂池之坏决,则下于所田,而后修之。每渠及斗门,置长各一人,至灌田时,乃令节其水之多少,均其灌溉焉。每岁,府县差官一人以督察之,岁终录其功以为考课”。对于渠堰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考核方面,制定了比较具体、细致的规定。
唐朝还制字了关于水利的法律《水部式》,规定了关于河渠、灌溉、舟楫、桥梁以及水运等法令。《水部式》规定:“龙首、泾堰、五门、六门、升原等堰,令随近县官专知检核,仍堰别各于州县差中男二十人、匠十二人,分番看守,开闭节水。所有损坏随即修理。如破多人少,任县申州差夫相助。”“兰田新开渠每斗门置长一人,有水槽处置二人,恒令巡行。若渠堰破坏,即用随近人修理。公私材木并听运下。百姓须溉田处,令造斗门节运,勿令废运。其兰田以东先有水?者,仰?主作节水斗门,使通水过”。可见,这时对于每堰各有多少人看守,有多少人维修,如果水渠损坏了,如何去修理,由谁来支派,都规定得很清楚,可操作性很强。
对于灌溉的时间,放多少水,由谁来决定放多少水,《水部式》也作了规定:“京兆府高陵县界,清白二渠交口,著斗门堰清水。恒准水为五分,三分入中白渠,二分入清渠。若水雨过多,即与上下用水处相知开放,还入清水。二月一日以前,八月三十日以后,亦任开放。泾渭二水大白渠每年京兆少君一人检校,其二水口大斗门,至浇田之时,须有开下放水多少,委当界县官***专当官司相知,量事开闭”。上述规定,对于处于干旱区半干旱区的陕西来说,能够确保适时灌溉,节约用水。
《唐律》中也有对水利的明文规定,在“失时不修堤防”条中规定:“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三等”。在“盗决堤防”条中规定:“诸盗决堤防者,杖一百(谓盗水以供私用;若为官检校,虽供官用亦是)。若毁害人家及漂失财物赃重者,坐赃论。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一等。若通水入人家,致毁害者亦如之。”以法律的形式对各项违章者都有定量的处罚。
唐朝制定了比较严密的水法,这是一大进步,应当肯定。但是,制法是一回事,执法又是一回事。关键在于皇帝以及皇亲国戚们是否真是严格按照水法行事,这就要看行动了。
用水力加工粮食等,到隋唐已发展到相当可观的规模。当时人们称之为水碓碾。既用水力推动碾?,势必要占河道。郑白渠上的碾,因为妨碍灌田,永徽年间(650-655年)毁过一次,开元年间(713-741年)毁过一次,大历年间(766-779年)又一次毁去七十余所。为什么皇帝多次下诏撤毁,而权势豪门又要一再兴修呢?原来,碾加工粮食的工效实在高,获利巨大。唐玄宗的宠信宦官高力士,在天宝初年(约742年),曾“于京城西北截澧水作碾,并转五轮,日碾麦三百斛”。难怪有权势的人物竞相兴修而无法彻底禁止了。
秦汉时代的郑、白渠,到唐代时还没有堙废,仍可以溉田四万顷,但权贵豪门在堤堰上乱置碾?截断水流。唐高宗在农民的反对和臣下的请求下,“命分检渠上碾?皆拆毁了”,未几,“所毁皆复”。朝廷即不再过问,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凭贵如油的春水尽付东流。高宗没有解决,代宗命拆私碾七十余所,同样,“岁余,私制如初”。这样一件事,竟以皇帝之威而久久得不到解决!原来可以溉田四万余顷的郑、白渠,到大历时,只能溉六千二百余顷。在渠上设置碾的,都是皇亲、公主、权奸、宦官等特权人物,皇帝事实上是这些人的傀儡,听其摆布,无所作为,也不可能有较大作为。碾是权贵们增加私囊的工具,当然要使禁令成为空文,再好的法在他们那里是毫无用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