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是为了维护和巩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军队实际而制定。
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条令是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完善的。
1930年10月,颁发了《中国工农红军纪律条例(草案)》。此后,于1933年8月、1935年9月、1939年5月、1942年12月和1943年10月,对纪律条令进行了5次修订。
中华人民***和国建立后,为适应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需要,于1951年2月~2010年6月,先后9次重新发布纪律条令。
较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于2010年6月3日由中央军委发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于2018年5月1日废止。《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内容解读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主要规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性质和基本内容,维护和巩固纪律的原则和要求,各级首长维护纪律的责任,军人维护纪律的责任和义务;奖惩的目的和原则,奖惩的项目、条件、权限和实施程序及要求。
明确了实施行政看管等特殊措施的目的、条件、时限、批准权限和要求,以及控告和申诉、纪律监察等维护纪律的其他措施。条令坚持中国***产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贯彻中央军委关于新时期军队建设的指导方针,继承和发扬了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
体现了从严治军的方针,体现了思想教育在维护纪律中的重要作用,体现了有奖有惩、赏罚分明,并在惩处中严格区分违纪与违法的界限等特点,适应了新形势下军队建设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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