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歌散文网 - 中秋的诗句 - 诗句的入声

诗句的入声

想完全解释清楚很难,至少篇幅会很长很长,我试着简单为楼主解答,一个字一个字打出来的,采纳与否无所谓,希望对楼主有帮助,也请高手指出不当之处。

首先说词用韵的正例,也就是常规标准。正例一定是要按照《词韵》划分的五个入声韵部来押韵的。所以你提出的问题,可以“从理论上基本认为”:平水韵中的入声韵部不可以任意通押,只有被划分在《词韵》同一韵部的入声字才可以通押。

但是就像诗律有“拗救”等变例一样,词韵也有变例,下面详细说词韵入声字的押韵变例,这部分说起来内容比较多,根源也比较深:

1.首先要了解词韵的来源:历史上比较有地位的词韵有《仲恒词韵》、《词林正韵》等,它们都是以《平水韵》为标准,将《平水韵》中的韵部二次划分,组合成十九个词韵部。《平水韵》的源头可以一直回溯到《切韵》上。《切韵》***有193个韵部,完全以音韵学划分的(结合了一些方言)。如果单纯从律诗写作的角度来讲,它只有112个韵部,因为它有很多韵部是在写作中是可以通押的,读起来也没有太大的差别。到了《广韵》,划分了206个韵部,仍然如此,分开归分开,但很多韵部可通用。一直到《平水韵》,索性将那些可以通押的韵部整合成一个韵部,又毫无理由的合并了“迥”和“拯”,“径”和“证”两个韵,只剩下了106个韵部。这里就可以看出,《平水韵》已经相对宽松了,因此也泯灭了一些汉字在音韵学上的“远亲”关系。而以《平水韵》为标准的划分的《词韵》这种现象肯定继承了下来。

2.回归到你的问题上:《平水韵》的各个韵部之间,除了“邻韵”这种浅显的“近亲”关系之外,有很多韵部之间还有一些根源于实际音韵、《切韵》的“远亲”关系。词毕竟不像律诗那样“试贴诗”高在庙堂,是“诗余”,所以在写作的过程中就出现了许多不依《词韵》,而依《切韵》的押韵“变例”(!一些在《词韵》甚至《平水韵》中不邻韵,不押韵,但在《切韵》中是属于同类的!),可以认为是一种回归。

具体的变例有:

一、同韵尾通押

A.十五、十六两部与十七部通押(韵尾皆为-k)

例如:姜夔《凄凉犯》,韵脚分别属于:十五沃、十六乐、十七陌。

B.十七、十八两部与十九部通押(韵尾皆为-p)

例如:吴文英《暗香》,韵脚分别属于:十七缉、十八叶、十九合。

以上两种属于完全可理解的变例,因为他们毕竟韵尾是一样的。

二、-t、-p、-k 三种韵尾跨韵部相混。

A.十七与十八部通押

例如:冯伟寿《春云怨》,韵脚分别属于:十七职、陌、十八叶、月、屑。

B.十七、十八两部与十九通押

例如:吴文英《凄凉犯》,韵脚分别属于:十七缉、十八叶、月、屑、曷、十九洽、合。

C.十六与十九部通押

例如:晏几道《六幺令》,韵脚分别属于:十六乐,觉、十九洽、合。

D.十五部与十七部“职”韵通押

例如:孙光宪《风流子》,韵脚分别属于:十五沃、屋、十七职。

这部分变例产生的原因很多,例如方言差异等。

以上就是入声字在词中押韵的变例,需要注意的是:变例也是符合作词格律要求的,而且应用广泛。

在了解了词韵的正例和变例之后,再来看你举辛弃疾的这个例子:

韵脚在平水韵中分别属于入声:

九屑:说、雪、别、绝、铁、裂

七曷:葛、

六月:发、月、骨

四质:瑟

十五合:合

在《词韵》中分别属于:

十七部质、十八部屑、月、葛、十九部合。

对照上文,属于上述变例第二类B种,属于-t、-p、-k混合的变例情况,符合要求。

综合回答:按正例,只有《词韵》中划在一部的可以通押,但如果符合上述变例,也可通押,判断变例重要的标准是韵尾。